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260號
TYDV,108,司促,21260,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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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60號
債 權 人 毛秋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順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陳順謙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改以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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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