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045號
TYDV,108,司促,21045,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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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45號
債 權 人 古念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米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對陳建米為請求。
二、表明請求金額內容。
三、提出債務人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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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