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41號債 權 人 合勝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修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李寶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賴李寶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賴李寶秋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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