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241號
TYDV,108,司促,20241,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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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41號
債 權 人 合勝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修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李寶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賴李寶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賴李寶秋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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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