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104號
TYDV,108,司促,20104,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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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04號
債 權 人 太睿澐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世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意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林意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四、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
  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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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