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04號
債 權 人 太睿澐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世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意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林意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四、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
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