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826號
TYDV,108,司促,19826,2019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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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26號
債 權 人 李振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威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僅得請求已到期部分)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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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