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26號債 權 人 李振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威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僅得請求已到期部分)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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