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75號
債 權 人 亮威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充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朱明縣即卡貝斯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 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 0元、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 108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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