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732號
TYDV,108,司促,16732,2019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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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2號
債 權 人 翁火泳即祥誠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曾淑芬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7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 幣500 元、表明債務人(是否對黃俞禎請求),該裁定已於 108 年8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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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