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馮志能
馮慶源
劉琪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寶發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變更檢
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變更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查本件聲請人
聲請變更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屬非訟事件
。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
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繳
納聲請費1,000 元。
㈡、聲請人馮志能、馮慶源、劉琪玲應補正其等持有股份均為繼
續1 年以上,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之3 以上之相關證明
文件。
㈢、聲請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之期間、項目及範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