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賴宗彥
賴宗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再審被告 黃鵬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2年度訴字
第563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再審之
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
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 萬元,應徵同一審級(第一審
)再審之訴裁判費5 萬1,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