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64號
TYDV,107,重訴,464,2019092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正南 
      楊家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可生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60,019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0,24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
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