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正南
楊家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可生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60,019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0,24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
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