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50號
TYDV,107,重訴,450,20190917,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宗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上訴 人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訴訟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郭雨嵐律師
上列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院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壹佰參拾貳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77條之14規 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㈣上訴理由 ;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上訴狀未具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 日本院第一審提起 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 0 萬8,9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萬3,132 元,茲上訴 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述理 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1/1頁


參考資料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