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3號
原 告 許秋萍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被 告 莊春桃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承辦法官葉晨暘雖因
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彭怡蓁得獨任審
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
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彭怡蓁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