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33號
TYDV,107,訴,933,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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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3號
原   告 許秋萍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被   告 莊春桃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承辦法官葉晨暘雖因
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彭怡蓁得獨任審
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
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彭怡蓁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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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