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7號原 告 曾張米妹 曾國富 曾達富 曾生富 曾素娥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段誠綱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黃昱傑律師被 告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鄧昱綵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承辦法官雖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蕭淳尹已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蕭淳尹獨任審判程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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