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17號
TYDV,107,訴,717,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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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7號
原   告 曾張米妹
      曾國富 
      曾達富 
      曾生富 
      曾素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段誠綱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黃昱傑律師
被   告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鄧昱綵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承辦法官雖因初派法院辦事
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蕭淳尹已得獨任審判,且本件
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
審判之裁定,由法官蕭淳尹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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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