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85號
TYDV,107,訴,1785,2019091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元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肆拾柒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 1 萬5,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 萬6,047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1/1頁


參考資料
京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