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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55號
TYDV,106,訴,1055,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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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陳鼎宏(即陳文智之承受訴訟人)

      陳宇珊(即陳文智之承受訴訟人)

      陳意梅(即陳文智之承受訴訟人)

      陳維宏(即陳文智之承受訴訟人)

      陳楊秀琴(即陳文智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被   告 陳麗玲 
      陳威達 
      陳玫伶 
      陳怡芬 
      陳昀綺 

      陳桂誼 
      陳文德 
      陳彩桂 
      陳文華 

      陳文富 
      楊陳彩碧
      蔡陳彩蓮
      陳楊敏卿
      陳源  

      陳雪萍 
      陳玄銘 

      陳玄政 
      陳潘美智
      陳文盛 
      鄭玉英 
      江川文篤

      江川文誠

      南彩英子
      陳寬博 

      陳寬裕 
      陳寬仁 
      黃明照 
      黃明正 
      黃明達 
      羅黃明櫻
      陳文聰 

      陳王雪慧
      陳美瑛 
      陳韻郁 

      陳麗郁 
      陳玄龍 
      陳玄璋 

      陳玄寅 
      陳嘉翠 
      陳正晃 

      陳安麒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伍治華 
被   告 陳俊銘 
      陳英明(CHEN YING MING)


      南美都里(MINAMI MIDORI)


      福山麗秀(FUKUYAMA REISHU)

      陳悅秀(CHEN YUEH HSIU)


      陳彩玉 

      陳維恭 
      黃慧玲 
      陳英凱 
      簡陳美 
      滝西安典(TAKINISHI YASUNORI)

      滝西安隆(TAKINISHI YASUTAKA)

      滝西美香(TAKINISHI MIKA)


      陳惠玲 

      陳欽章 
      陳欽卿 
      陳錦娟 
      陳林慧嬪(即陳維讓之承受訴訟人)


      陳珮華(即陳維讓之承受訴訟人)

      陳珮真(即陳維讓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堯 

      陳釗祈 
      陳安祈 
      東山文豊(TOYAMA FUMITOYO)




      陳戴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承辦法官葉晨暘雖因初派
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彭怡蓁得獨任審判,
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
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彭怡蓁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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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