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27號
聲 明 人 蔡有福
蔡聖安
吳玉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被 告 陳武財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原告蔡文冠(歿)等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聲明人聲明承
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 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 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蔡文冠、吳玉蘭前委任江曉俊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代 理本件訴訟,嗣原告蔡文冠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有民事委任 狀、除戶戶籍謄本可稽,然原告蔡文冠之配偶吳玉蘭及子女 蔡有福、蔡聖安均已依法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8 月8 日新北院輝家科字022749、 022750、022751號函足佐,則渠等聲明承受本件原告蔡文冠 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