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462號
TYDM,108,聲,3462,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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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靜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靜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施靜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傷害等案件,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8月,並於民國10 7年7月2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 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9月20日以法授矯字 第1080182274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施靜如於107年7月29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於108年9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3月2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2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 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經本院 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 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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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