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410號
TYDM,108,聲,3410,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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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莫亞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莫亞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莫亞濤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各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 決確定日期(民國106 年11月30日)前為之,是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 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 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孟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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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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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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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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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6 年5 月13日 │104 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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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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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案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3869號 │106 年度偵緝字第11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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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6 年桃簡字第1913號 │107 年度桃簡字第359 號 │
│事├──┼────────────┼────────────┤
│實│判決│106 年10月27日 │107 年5 月7 日 │
│審│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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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6 年度桃簡字第1913號 │107 年度桃簡字第359 號 │
│判├──┼────────────┼────────────┤
│決│確定│106 年11月30日 │107 年7 月16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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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