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門立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門立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門立偉因偽造文書案件,由本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5 年10月,於民國105 年1 月17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8 年9 月6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