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159號
TYDM,108,聲,3159,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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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宗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宗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傷害等案件,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2 月,並於民國 105 年12月8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 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8 月30日 以法授矯字第1080179088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宗桓於105 年12月8 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於108 年8 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 ,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7 月5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 署108 年8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801790881 號函暨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 據,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 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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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