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8年度,2163號
TYDM,108,桃簡,2163,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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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2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祐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3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祐臣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警詢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伊 最後1次施用毒品係於民國107年11月間等語。經查: ㈠員警於108 年1 月3 日17時10分許,徵得被告同意而採集其 尿液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 檢驗,再以氣相/ 液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委託鑑驗尿液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可憑,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被告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觀察、勒戒,當知上述規定。
㈡按目前常用檢驗尿液中是否含有毒品反應之方法,有免疫學 分析法和層析法兩種,尿液初步檢驗採用免疫學分析法,由 於該分析法對結構類似之成分,亦可能產生反應,故初步檢 驗呈陽性反應者,需採用另一種不同分析原理之檢驗方法進 行確認,而經行政院衛生署(按已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認可之檢驗機構則採用氣相/ 液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以 氣相/ 液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檢驗者,均不致產生 偽陽性反應,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已改制為行 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同)92年6 月20日管檢 字第0920004713號函可佐。是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 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 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 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 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等 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 低,核足據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7594號、97年度台上字第20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甲基安 非他命服用後24小時內約有服用量之70%排泄於尿液中,而 於尿液中可檢出時間,受施用劑量、施用方式、飲水量之多 寡、個人體質及其代謝情況等因素影響,因個案而異,一般 可檢出之時間為甲基安非他命1 至5 天,有行政院衛生署管 制藥品管理局92年3 月10日管檢字第0920001495號函可參, 可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其尿液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最長 期間為120 小時。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其尿液既經氣相層析 質譜儀法檢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 有於採尿前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情, 已堪認定。是被告辯稱未施用毒品云云,自無足採。三、核被告李祐臣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 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而經觀察勒戒,猶無視法令禁制,未徹 底戒絕惡習而再犯,顯見其自制力薄弱,無戒毒悔改之意, ,惟念及被告所犯主要係自戕身心健康,與侵害他人法益之 犯罪不同,暨施用毒品者通常具有成癮性,犯罪心態與一般 刑事犯罪之本質有異,兼衡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 於警詢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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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