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崴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2317號),因本件不得行簡易程序,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
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張凱崴因細故對謝佶櫳心生不滿,竟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5 月6 日以電腦登入網際網 路,並於107 年5 月6 日20時14分,在Dcard 社群網站中原 大學版,標題為「前場排球練球」之文章下,張貼內容為「 謝佶龍哦?樹大招風被嘴正常,人多必有白癡他就白癡啊」 等留言辱罵告訴人謝佶櫳,供不特定網路使用者瀏覽,致生 損害於謝佶龍之名譽。嗣經謝佶龍報警調閱發文者登記資料 ,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 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涉犯之第309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繫屬中已與被告達成調解 ,告訴人因之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本院108 年 8 月7 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 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