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8年度,192號
TYDM,108,撤緩,192,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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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慈逸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
執聲字第2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慈逸芃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慈逸芃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6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181 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2 年,於107 年8 月20日確定在 案。惟其於緩刑前即105 年10月19日另犯詐欺罪,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於108 年5 月21日以106 年度原訴字第6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是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等語。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之最後住所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之桃園市中壢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 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 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 文。查本案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 7 年度訴字第18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2 年, 及應依該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該案告訴人為給付,並於 107 年8 月20日確定。詎受刑人於上揭緩刑期前即105 年10 月間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原訴字 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108 年5 月21日確定等 情,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件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 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揆諸前揭規定,聲 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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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