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醫訴字,108年度,4號
TYDM,108,審醫訴,4,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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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 年度審醫訴字第4 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有來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71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有來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之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呂有來明知其未取得合法牙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牙醫診 療相關之醫療業務,竟基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自民 國105 年起,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開設 嶺頂鑲牙所,以如附表所示之牙科治療台、器材等診療設備 、工具,替前來求診之患者從事洗牙、鑲牙之醫療處置行為 ,而違法執行牙醫醫療業務。嗣呂有來於108 年2 月22日上 午11時50分許,在上開處所為患者黃麗理洗牙時,為桃園市 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員與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有來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患者黃麗理 於警詢、證人即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員陳靖琦於警詢時 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臨檢紀錄表1 紙、自願受搜索同意 書1 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1 份、代保管條1 紙、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 理科)工作稽查紀錄表1 份、現場照片45張附卷可稽,足徵 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按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 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



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 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又此一定義,於醫師、中醫師、 牙醫師均適用之(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83年11月28日衛署醫字第83068006號函、85年7 月18日醫 署醫字第85038723號函意旨參照)。查被告未具牙醫師之 資格,且未經合格醫師或牙醫師之指示,自行為看診病患 從事洗牙、鑲牙等行為,自屬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無訛。是 核被告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 罪。
(二)又醫師法第28條所謂「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 業者而言,乃以延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 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之行為,是該條所謂之執行 醫療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延續執行醫療行為之意 ,故縱多次為病患為醫療行為,雖於各次醫療行為完成時 ,即已構成犯罪,然於刑法評價上,則以論處單純一罪之 集合犯為已足(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4857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自105 年起至108 年2 月22日遭查獲止之期間 內,在嶺頂鑲牙所內多次擅自替患者為上揭醫療處置行為 ,均係以相同之方式反覆延續進行其之醫療業務,則揆諸 前揭說明,被告縱有多次執行醫療業務之舉措,仍應論以 以集合犯之單純一罪。至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雖於105 年 11月30日修正公布,惟被告所涉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犯行屬 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業如上述,而被告所涉非法執行醫 療業務之期間(105 年至108 年2 月22日)跨越新、舊法 ,是理應適用行為終了日(即108 年2 月22日)當時醫師 法第28條之規定,並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併此敘明。(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破壞國家醫師專 業制度,且未經專業醫療訓練即擅自執行醫療行為,對受 其診療者之身體健康造成之危害非輕,惟念被告始終坦承 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國 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典,惟業已坦承犯行,知所錯誤,且具悔 意,是信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慮及本 案之犯罪情節,認於前開緩刑之宣告外,仍有對之科予一



定負擔之必要,故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復 命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日起之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下同)15萬元,冀使被告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 害,並謹記本次教訓,以收警惕之效。另倘被告未遵循本 院所諭知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 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沒收:
(一)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 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 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 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 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庸為新舊法 比較,合先說明。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醫師法第 28條原所規定「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條文,亦於105 年11月30日配合刑法修正而刪除,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 自應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 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為本案犯行等情(見如附表備註欄) ,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詳108 年度偵字第7111號卷第6 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弘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 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 人員。
三、合於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附表:
┌──┬────────┬─────┐
│編號│ 名稱與數量 │備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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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牙科治療台1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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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京巧牙體贗復製作│ │
│ │中心價目表1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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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牙科診療紀錄表8 │ │
│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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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長鑷20支 │ │
├──┼────────┼─────┤
│ 5 │拔牙鉗7支 │ │
├──┼────────┼─────┤
│ 6 │手術刀2支 │ │
├──┼────────┼─────┤
│ 7 │齒鏡28支 │ │
├──┼────────┼─────┤
│ 8 │探針44支 │ │
├──┼────────┼─────┤
│ 9 │括杓10支 │ │
├──┼────────┼─────┤
│ 10 │HP Polishers 1盒│牙醫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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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DENTA AG 1盒 │牙醫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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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INLAY WAX 1盒 │牙科用蠟 │
├──┼────────┼─────┤
│ 13 │CMCP 1罐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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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棉球1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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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訂貨單4 張 │ │
├──┼────────┼─────┤
│ 16 │請款單1 張 │ │
├──┼────────┼─────┤
│ 17 │CAVITON 1 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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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YRANICID │ │
│ │ARSENICAI 1 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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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磨假牙器具2 盒 │ │
├──┼────────┼─────┤
│ 20 │黏假牙用具10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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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京巧牙體技術所估│ │
│ │價單16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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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麻醉器械4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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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Xylestesin–A 2 │藥品 │
│ │% 2 罐 │ │
├──┼────────┼─────┤
│ 24 │麻醉針頭1 盒 │ │
├──┼────────┼─────┤
│ 25 │咬合板4 盒 │ │
├──┼────────┼─────┤
│ 26 │Beauty Pink Wax │牙科用蠟 │
│ │XHard 1 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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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牙科抽吸管1 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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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SWEICON 助胃康1 │藥品 │
│ │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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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Mefenamic 每非那│藥品 │
│ │1 罐 │ │
├──┼────────┼─────┤
│ 30 │Ibuprofen 伊普1 │藥品 │




│ │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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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Mefenamic 永去痛│藥品 │
│ │1 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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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Ibuprofen 得制痛│藥品 │
│ │1 罐 │ │
├──┼────────┼─────┤
│ 33 │Amoxillin 1罐 │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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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Muralami Camphen│ │
│ │ic 25ml齒科用鎮 │ │
│ │痛消毒劑1 罐 │ │
├──┼────────┼─────┤
│ 35 │京巧牙體技術所估│ │
│ │價單1 本 │ │
├──┼────────┼─────┤
│ 36 │假牙模型2 個 │ │
├──┼────────┼─────┤
│ 37 │用過酒棉1 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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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