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236號
TYDM,108,審訴,236,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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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司啓明



      簡偉立




      簡意豪





      林家正


      簡淑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10614 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2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司啓明簡偉立被訴侵入住宅、毀損、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簡意豪林家正簡淑雯被訴侵入住宅、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司啓明林家正黎修銘(另為不 起訴處分)因與綽號「樹哥」之丘育泉素有嫌隙,乃夥同被 告簡意豪簡淑雯及真實年籍不詳、綽號「小傑」之男子, 並由司啓明另聯繫與丘育泉、告訴人李羿廣亦有糾紛之被告 簡偉立簡偉立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2 名於107 年



1 月15日晚間6 時8 分許,在告訴人張榮華位在桃園市○○ 區○○街0 巷00號之住處,與上開司啓明一行人會合尋仇; 除黎修銘因故留在車內外,司啓明林家正簡意豪、簡淑 雯、「小傑」、簡偉立及其不詳友人2 名因要求屋內之李羿 廣等人開門未果,竟基於侵入住宅及毀損之犯意聯絡,推由 簡偉立、「小傑」及不詳友人1 名自後門攀爬至該處頂樓後 、持不詳器具破壞頂樓鐵門致扭曲後侵入該處,再至1 樓開 啟該處大門協助其餘人等進入屋內,該等人進屋後並將屋內 2 樓房門喇叭鎖2 個破壞;嗣林家正簡意豪簡淑雯乃留 在屋內1 樓,簡偉立司啓明於屋內搜索得躲藏於3 樓房間 之李羿廣後,又另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簡偉立持刀、司 啓明持木棍毆打李羿廣,過程中簡偉立持刀不慎劃傷李羿廣 手部,李羿廣因此受有頭部、右手及背部瘀青、右手遭劃傷 等傷害,因認被告司啓明簡偉立均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及同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等罪嫌;被告簡意豪林家正簡淑雯則均 涉犯刑法第306 條之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 損罪嫌等語,惟查,上開各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第30 8 條第1 項及第35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李 羿廣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對司啓明簡偉立之傷害 告訴,告訴人張榮華亦撤回對被告等5 人之各項告訴,此除 有本院108 年4 月9 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渠等 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共2 份為憑,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諸此 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至被告簡偉立違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本院另以簡易判 決處刑,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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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