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89年度,1733號
TPAA,89,判,1733,20000531

1/1頁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七三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鎰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台八十
七訴字第三八六二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本件關係人何明光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三年四月十八日以其「無線電遙控發射器複製裝置及計頻方法」係包括一接收及檢波電路,藉以檢出由被複製之無線電遙控發射器所產生之脈波編碼調制之無線電信號,無線電信號經接收及檢波電路予以接收、除頻、放大及檢波形成一串列包括許多寬脈波及窄脈波之編碼脈波,編碼脈波之編碼訊息包含編碼結構、編碼時鐘頻率、功能碼及系統識別碼;一複製專用之遙控發射器,包含第一微電腦、許多按鍵及一記憶體,第一微電腦根據按鍵及記憶體內之資料控制複製專用之遙控發射器產生信號;一複製電路,包含許多與複製專用之遙控發射器按鍵相對應之開關,第二微電腦,及連接上述記憶體之接頭,第二微電腦藉由接收及分析檢波電路輸出之編碼脈波得到窄脈波寬度、寬脈波寬度及編碼訊息,並將其燒錄到記憶;其中複製電路複製一遙控發射器之功能,係藉由組合開啟複製電路之開關及分析無線電信號,將編碼訊息燒錄至複製專用之遙控發射器內之記億體,依相對應之組合按下複製專用之遙控發射器按鍵時,複製專用之遙控發射器即產生被複製之無線電信號。量測無線電搖控發射器之載波頻率之計頻方法包括下列步驟:一、接收遙控發射器產生之無線電信號,經脈波編碼調制之調制波形,包含許多寬脈及窄脈波;二、產生一串列閘門時間脈波,與上述之調制脈波同步,且其脈波寬度略小於上開窄脈之寬度;三、計算無線電信號於閘門時間內之頻率計數;四、累加頻率計數直到閘門時間脈波之時間和達到一定值;在總和閘門時間之內頻率計數值即為正確之無線電信號之載波率等情,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案有違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以原告並未提出具體證據為由,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十六年一月七日台專(判)○四○二○字第一○○三二○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循序提起一再訴願,遞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專利法第十九條規定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又「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故被異議案如為習知技術之運用,且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易於思及者,即不具進步性,並違反前揭法條之規定,第查:㈠、查被異議案係關於一種「無線電搖控發射器複製裝置及計頻方法」,依照其申請專利範圍共計有兩項,其一為:一複製裝置,此裝置為以一接收及檢波電路(4)、一複製專用之遙控發射器一複製電路(3)所共同組成。另一項申請專利範圍為界定一計頻之方法,此計



頻方法為包括:⑴接收遙控發射器產生之無線電信號;⑵產生一串列閘門時間脈波,此閘門時間脈波為同步於訊號波形,且脈波寬度略小於窄脈波的寬度;⑶計算上述無線電信號上述閘時間內之頻率計數⑷累加上速之頻率計數直到閘門時間脈波之時間總和達到一定值;故而在該閘門時間內頻率計數值即為正確的無線電載波頻率者。以前述被異議案之兩項特徵,複製裝置中之接收檢波電路為一般無線電搖控接收器之基本構造,而其複製專用遙控發射器亦為與習知之無線電遙控發射器相同,其複製電路更為相同於一般具拷貝無線電訊號之智慧型搖控器之拷貝功能者,無疑均屬習知技術,為熟悉該項技藝人士均可輕易思及;至於其另一項特徵為在同步於訊號脈波的狀態下產生閘門時間脈波,透過累加在總閘門時間所通過的脈波總數量而據以決定載波頻率之計頻方法,為習知計頻手段之運用,並不具任何進步性,亦不符發明專利要件。二、次查,再決定機關駁回本案再訴願之理由除與原決定及被告採相同論見外,又稱:「本案計頻方法為針對經不均勻寬度之脈波調制後之載波之計頻,包含微處理機及計頻電路之相關軟硬體整合而成,即由除頻及檢波電路配合微電腦藉以檢出不均勻脈波寬度之脈波編碼信號,並產生與編碼脈波同步之閘門信號送入計頻用之微處理機計頻,引證資料所揭露者為以規則之閘門脈波處理連續載波信號之計頻電路,並未涉及檢出不均勻寬度脈波編碼信號以產生適當之同步閘門脈波以計頻,引證資料未揭露本案之計頻方法,本案之計頻方法難度高於引證資料,引證資料無法證明本案之整體組成為習知技術或可輕易完成者。」由上述可知,一再決定及被告均指引證資料係以規則的閘門脈波對連續載波信號進行計頻,不同於被異議案係配合不均勻脈波寬度之脈波編碼信號產生同步的閘門脈波以進行計頻,故認定引證資料不足證明被異議案不具進步性。惟由前述理由即可明顯看出,一再決定及被告對於發明進步性判斷標準上的盲點,被異議案與引證資料差異僅僅在於前者係利用不均勻(規則)閘門脈波進行計頻,後者則以規則的閘門脈波進行計頻,換言之,二者的差異僅僅在於用以的閘門脈波為規則或不規則狀態,而此種規則與不規則脈波之變換,為熟習此項技藝人士所能輕易思及達成者,惟一再決定及被告卻先後認定其非屬易於思及之習知技術,實令人不解要求高度創作之發明專利,其進步性之判斷標準何在?而為利於判決,謹針對此等決定所執理由一一反駁釐清如后。三、首先被異議人一再決定及被告均不否認一件事實:即原告提出之引證資料已揭露有一計頻方法,不同處,在於閘門脈波之規則或不規則。由於被告根據是項差異判斷引證資料與被異議案不同,為證明閘門脈波之同步及規則與否,均屬習知技術,乃於提起訴願時一併提出補強證據,其中訴願理由附件一,引述1992年的ELECTRONIC MEASURING INSTRUMETS型錄於252、253 頁內中指出,由傳統計數器的第六圖工作波形,因無法與脈波同步,故改良為第七圖所示者,其設定各個閘門時間脈被與信號前緣同步,又進一步指出;若信號脈波之週期小於閘門時間脈波時,則如第八圖所示,必須適時將闡時間脈波的寬度縮短,由是可知,一種與脈波同步且為較窄時間之閘門時間脈波於被異議案申請前即為一公開的習知技術。詎料一再決定均以補強證據於訴願階段另行提,而不予採信。相同的,被告亦指摘原引證資料未能揭露相同於被異議案與一複製專用遙控發射器相互配合使用之特徵,為此原告又提出訴願理由附件二之申請第00000000號「可變換密碼的遙控裝置」專利案予以補強,惟仍不為一再決定所接受。但即令一再決定對於訴願理由附件一、二是否為新證據有所質疑,至少可供其作為判斷被異議案進步性之參考。然一再決定均充耳不



聞,作為確有違法之處。四、再查,一再決定指被異議案計頻方法為「針對經不均勻寬度之脈波調制後載波之計頻,包含微處理機及計頻電路之相關軟硬體整合而成」,此一說法並係被異議人在原決定機關八十六年第五十二次訴願審議委員會所進行言詞辯論中所承認,當時被異議人曾證實其計頻方法係利用現有的編號PIC16C54的微處理器配合寫入的軟體所達成,由其證詞事實上即足以證明被異議案係習用技術之運用,並不符發明專利要件。首先PIC16C54微處理器為已知的積體電路,其可以運用於何種用途,達成何種功效,均取決於原技術手冊所規範及寫入執行軟體者。就原技術手冊所規範者而言,係微處理器製造商提供予消費者運用之一般性功能,僅作單純的運用則根本不存在任何創作過程,亦非一具備可專利性的技術內容;又就寫入的電腦軟體而言,儘管「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審查基準公佈在即,其象徵不久的將來,電腦軟體係可為申請專利的標的,但同樣的,法律並不溯及既往,被異議案提出申請時,電腦軟體仍非申請專利之適格標的,然而,被異議案之主要技術特徵卻係由既有的微處理器配合電腦軟體所達成,就當時或目前的法律規定,被異議案根本不能獲准發明專利。五、至於被告指稱各證據未能揭露被異議案複製裝置整體構成之相關設計一節,原決定曾於決定理由中提及被異議案之大部份硬體構成確屬習知,而其特色在於:「透過微電腦分析經脈波調制之載波以解出不均勻寬度編碼脈波並燒錄至複製專用遙控發射器之記憶體」及「以微電腦依據解出之編碼脈波產生同步閘門脈波送至計頻微處理器以計頻」,由此可見,原決定已清楚的表示被異議案之特徵並非在硬體構造上,僅為單純寫入資料至複製專用遙控發射器及產生同步閘門脈波之計頻作業者,是以,原決定既已認定被異議案之硬體構造為習知,當然不符合發明專利必須具備新穎性及為技術思想高度創作的創作要件。事實上,在被告所認定的被異議案兩項特色中,該可將訊號燒錄至複製專用遙控發射器,實際上即為考貝(複製)遙控發射器之作用,其與現今具有拷貝功能之智慧型遙控發射器之作用相同,至於另一特色為所謂可產生同步閘門脈波而進行載波計頻之功能,事實上係根據原引證資料及訴願理由附件一所揭露既有計頻方法之簡單變化,故被異議案無論就其複製裝置以及計頻方法,均屬習知技術,亦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違法之情事至為明顯,不符專利要件甚明。六、綜上所述,被異議案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要件之事實至為明確,為此謹請對本案詳為察核,並撤銷不當之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俾符法制等語。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起訴理由謂本案與引證資料之差異僅僅在於用以進行計頻的閘門脈波為規則或不規則狀態,而此種規則與不規則脈波之變換,為熟習此項技藝人士所能輕易思及達成者;於訴願理由附件一、二係針對原引證資料之證據加以補強,故應視為補強證據;本案之主要技術特徵係由既有的微處理器配合電腦軟體所達成,應不能獲准發明專利;本案所稱之複製裝置及計頻方法均為已公開之習知技術,不同處僅為熟習此項技藝可輕易達成,其不具新顯性及進步性云云。二、起訴理由並不否認本案與習知者有所不同;原告將本案之裝置及方法予以分割成各個構件,再與異議證據比對,而謂本案之部分構成屬習知者,不同部分僅為熟習此項技藝可輕易達成云云,惟一專利案是否符合發明專利件要應以整體構成論究,其構造有部分雖引用習知技術原理,若整體構成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則仍符合發明專利要件。異議證據二未揭露相同於本案接收遙控發射器產生經脈編碼調制包含許多寬脈波及窄脈波之調制波形之無線電信號,產生與調制波形同步之一串列閘門時間脈波,脈波寬度略小於窄脈寬



度,計算閘門時間內之頻率計數,累加頻率計數直到閘門時間脈波之時間總和達到一定值之載波頻率之量測無線電遙控發射器之載波頻率計頻方法;亦未揭露相同於本案可與複製專用之遙控發射器相配合使用,包括有電源電路、接收及檢波電路、計頻器及複製電路之整體構成。異議證據及訴願理由附件無一揭露相同於本案之整體構成及方法,均不足以證明本案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難謂本案不符發明專利要件。三、訴願階段所提出訴願理由之附件,非針對原提理由證據之補強,係屬新證據,非本案所得論究之範疇,併予指明。四、綜上所述,被告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並無違法,本案原告之訴無理由,敬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為專利法第十九條所規定。又公告中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專利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而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異議者,依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除應備具異議書外,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從而有無違反專利法規定之情事,依法應由異議人附具證據供查。本件被告以引證資料第一六九至第一七三頁揭露計頻器之構造,第一七○頁圖十三-一○之計頻方塊圖,左側位置可供送入待測之頻率訊號進入至計頻器積體電路(ICM216B), 圖面下方以TCXO單元及一放大\除頻電路構成一基準時間信號產生電路,以供應計頻器所需之閘門時間訊號。引證資料並未揭露本案接收遙控發射器經脈波編碼調制、包含許多寬脈及窄脈波之調制波形之無線電信號,產生與調制波形同之一串列閘門時間脈波,脈波寬度略小於窄波寬度,計算閘門時間內之頻率計數,累加頻率計數直到閘門時間脈波之時間總和達一定值之載波頻率之量測無線電遙控發射器之載波頻率計頻方法,亦未揭露本案與一複製專用之遙控發射器相配合使用,包括電源電路、接收及檢波電路、計頻器及複製電路之整體構成,引證資料不足以證明本案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原告所稱本案欠缺產業上利用性云云,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因認本案無違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乃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詳如事實欄所載,其要點略謂:本案與引證資料之差異僅僅在於用以進行計頻的閘間脈波規則或不規則狀態,而此種規則與不規則脈波之變換,為熟習此項技藝人士所能輕易思及達成者,檢附 ELECTRONIC MEANSURING INSTRUMENTS型錄,第00000000號「可變換密碼的遙控裝置」新型案公告及說明書等影本;於訴願理由附件一、二係針對原引證資料之證據加以補強,故應視為補強證據;本案之主要技術特徵係由既有的微處理器配合電腦軟體所達成,應不能獲准發明專利;本案所稱之複製裝置及計頻方法為已公開之習知技術,不同處僅為熟習此項技藝可輕易達成,其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云云。然查:㈠專利案是否符合發明專利要件應以整體構成論究,其構造有部分雖引用習知技術原理,若整體構成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則仍符合發明專利要件。原告將本案之裝置及方法予以分割成各個構件,再與異議證據比對,而謂本案之部分構成屬習知者,不同部分僅為熟習此項技藝可輕易達成云云,有所不當,先予敍明。㈡本案計頻方法係針對經不均勻寬度之派波調制後之載波之計頻,包含微處理器及計頻電路之相關軟硬整合而成,即由除頻及檢波電路配合微電腦藉以檢出不均勻脈波寬度之脈波編碼信號,並產生與編碼脈波同步之閘門信號送入計頻用之微處理機以計頻,引證資料所揭露者為單純之連續載波計頻電路,雖亦為閘門脈波,惟並未涉及檢出不均勻寬度脈波編碼信號以產生適當之同步閘門脈波



,並未揭露本案之計頻方法。㈢、本案之特徵在於使用微電腦分析經脈波調制之載波以解出不均勻寬度編碼脈波並燒錄至複製專用遙控發射器之記憶體及微電腦依據解出之編碼脈波產生同步閘門脈波送至計頻微處理機以計頻,引證資料為連續載波計頻電路,未揭露本案複製裝置整體構成之相關設計,不足以證明本案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㈣、原告所舉ELECTRONIC MEASURING INSTRUMENTS型錄及第00000000號「可變換密碼的遙控裝置」新型專利公告影本等,與引證資料並不具關聯性,非屬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之補強證據,非本件所得審究。㈤、本案計頻方法為針對經不均勻寬度之脈波調制後之載波之計頻,包含微處理機及計頻電路之相關軟硬體整合而成,即由除頻及檢波電路配合微電腦藉以檢出不均勻脈波寬度之脈波編碼信號,並產生與編碼脈波同步之閘門信號送入計頻用之微處理機計頻,引證資料所揭露者為以規則之閘門脈波處理連續載波信號之計頻電路,並未涉及檢出不均勻寬度脈波編碼信號以產生適當之同步閘門脈波計頻,引證資料未揭露本案之計頻方法,本案之計頻方法難度高於引證資料,引證資料無法證明本案之整體組成為習知技術或可輕易完成者。㈥系爭第00000000號發明專利經經濟部送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電子工業研究所鑑定結果認專利案中之「無線電遙控發射器複製裝置」部分不具進步性,專利案中之「計頻方法」為一習知之技術,認不應予以專利,有該所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八六)工研電審字第○二八一號函,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八六)工研電審字第○二八九號函,暨發明專利異議案訴願書審查意見書、發明專利異議案訴願補充審查意見書各乙份在卷可資佐證。然經濟部第二次審查送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二次鑑定結果認定「本案複製裝置中之主要硬體構成確皆屬習知者,其特色乃在於微電腦之整合應用以達成所謂進步性與新穎性,是否為習知本技術者可輕易完成則屬見仁見智,惟本案所提各項證明顯不足以證明被異議案有違反專利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原處分並無不當,原處分可予維持」,有該所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研企字第八六○六六○○六○一號函暨訴願案審查意見回函簡便行文表、八十七年三月七日研企字第八七○六六○○○九○號函暨再訴願案答辯審查意見回函簡便行文表各乙份在卷可資佐證。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電子工業研究所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對系爭發明專利雖鑑定結果不同,惟因專利案是否符合發明專利要件應以整體構成論究,其構造有部分雖引用習知技術原理,若整體構成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仍符合發明專利要件,系爭本案由整體構成觀之既具有進步性與新穎性,本院認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之鑑定意見與事實相符,較可採信。㈦、原告所提異議證據二未揭露相同於本案接收遙控發射器產生經脈編碼調制包含許多寬脈波及窄脈波之調制波形之無線電信號,產生與調制波形同步之一串列閘門時間脈波,脈波寬度略小於窄脈波寬度,計算閘門時間內之頻率計數,累加頻率計數直到閘門時間脈波之時間總和達到一定值之載波頻率之量測無線電遙控發射器之載波頻率計頻方法;亦未揭露相同於本案可與複製專用之遙控發射器相配合使用,包括有電源電路、接收及檢波電路、計頻器及複製電路之整體構成。異議證據及訴願理由附件無一揭露相同於本案之整體構成及方法,均不足以證明本案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難謂本案不符發明專利要件。綜上所述,原告所稱系爭發明專利不具進步性、新穎性且為熟習此項技術可輕易達成之詞,核與事實不符,尚不足採信。被告所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於法尚無不合,訴願決定及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起訴意



旨經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評 事 王 立 杰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