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 年度審智簡字第4 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 梅
選任辯護人 林宗竭律師
蔡頤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32346 號),本院受理後(108 年度審智訴字第1 號),經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經合
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梅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並應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支付損害賠償。扣案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威而鋼」共玖拾參錠(含外包裝瓶身參瓶及藥品說明書參份)、「犀利士」共柒拾陸錠(含外標裝盒拾玖盒及藥品使用說明書拾玖份)均沒收。 事 實
一、楊梅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情趣店」之負責人 ,明知「VIAGRA」(中文名稱:威而鋼,下稱威而鋼)、「 CIALIS」(中文名稱:犀利士,下稱犀利士)分別係美商輝 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公司)、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下稱 禮來藥廠)生產銷售之藥品,而如附表一「商標名稱」欄所 示之商標則分別係由輝瑞公司、禮來藥廠享有商標權之商標 圖樣,並經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商品或服務名稱」欄所示 之商品,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且明知其於民國106 年 12月後某不詳時間,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張藥」、「 德利情趣謝」、「藥用先生」、「台中藥」等成年男子,以 「威而鋼」每瓶(塑膠瓶裝,內含30錠)新臺幣(下同)1, 500 元、「犀利士」每盒(內含4 錠)300 元所購得之「威 而鋼」、「犀利士」藥品一批,並非輝瑞公司、禮來藥廠原 廠製造,而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係未得輝瑞公司 、禮來藥廠之同意或授權,而於①藥錠本體上,使用如附表 一編號2 、3 、5 所示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於②各該外 包裝瓶身或鋁箔片或盒裝上,使用如附表一編號1 、4 、6 、7 所示相同或近似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起訴書漏載 於「威而鋼」外包裝瓶身上使用近似如附表一編號1 、4 所 示商標部分,應予補充);又上開二種藥物(即「威而鋼」 、「犀利士」)之藥品說明書(即仿單)為冒用輝瑞公司、 禮來藥廠名義之偽造私文書,該「威而鋼」外包裝瓶身、「
犀利士」鋁箔片及盒裝上復標示如上開②所述之商標圖樣以 及批號、製造人名稱、地址、條碼、有效日期等則均係偽造 之準私文書,足以對外表示各該藥品分別係輝瑞公司、禮來 藥廠所製造(起訴書漏載「威而鋼」仿單及外包裝瓶身與「 犀利士」鋁箔片之部分應予補充);竟意圖對外販售營利而 以前揭價格販入後,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基於販賣偽藥、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販賣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或標籤之 藥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準私文書之犯意,自販入起以威而 鋼偽藥每罐2,000 元、每顆200 元、犀利士偽藥一排(內含 2 錠)300 元之價格,在上址內出售予不特定人士,而行使 上開仿冒藥品包裝盒上偽造之公司名稱、商標名稱及圖樣等 準私文書及偽造之藥品使用說明書,足以生損害於輝瑞公司 及禮來藥廠。嗣經輝瑞公司委託之市場調查員吳國治分別於 106 年12月14日晚間9 時40分許、107 年5 月1 日晚間9 時 24分許,至上址均以2,600 元之代價向楊梅購得散裝偽藥「 威而鋼」、「犀利士」各4 錠後,移交輝瑞公司與禮來藥廠 ,嗣經輝瑞公司及禮來藥廠發現為偽藥提出告訴並將其所購 得之偽藥移交警方查扣,復於107 年9 月6 日下午1 時42分 許,為警在上址扣得散裝之偽藥「威而鋼」10錠、「犀利士 」4 錠;另又於楊梅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3 樓住處 扣得偽藥「威而鋼」3 瓶(即90錠)、「犀利士」19盒(即 76錠),始悉上情。
二、案經輝瑞公司及禮來藥廠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 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楊梅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 與輝瑞公司、禮來藥廠委任之市場調查員吳國治於警詢、告 訴代理人張順興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2 份、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 錄表2 紙、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藥政工作稽查紀錄表4 紙、桃 園市衛生局藥物/ 化妝品檢查抽驗紀錄表2 紙、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107 年10月24日桃衛藥字第0000000061號函1 紙、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1 紙、扣押物品照片21 張、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1月5 日輝(一百零七 )法字第107110501 號函及附件外觀鑑定聲明書1 份、台灣 禮來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1月6 日北台禮字第19516 號函及 附件犀利士20mg藥品包裝鑑定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 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1 份、美商輝瑞產品公司、禮來大 藥廠之刑事告訴暨搜索扣押聲請狀及所含書證1 份、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報請檢察官核示法律 意見請示書1 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 以營利為目的,將偽藥、禁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 犯罪即為完成(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646 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藥品說明書(即仿單)係用以說明該藥品之 主治效能及服用方法,屬於私文書之一種,又擅用或冒用 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藥事法第86條第1 項已 定有處罰明文,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當然排除刑 法第253 條及商標法第95條之適用。而於擅用或冒用他人 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註冊商標,同時偽造私文書 附於偽冒之藥品內販賣予他人而行使之行為,如其所偽造 之私文書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關於附加偽造或 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藥事法第86條處罰,關於文 字部分仍屬偽造之私文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再與偽 造或仿造仿單行為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555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在偽藥之「包裝盒、外 瓶」上,冒用他人名稱,記載該藥物成分、批號、包裝號 、製造人名稱及地址等內容,表彰該藥物係何人製造者, 非藥事法第86條所規範,而屬偽造私文書之範疇(最高法 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二)查於「威而鋼」藥錠本體上使用近似於如附表一編號1 所 示之商標,以及相同於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商標, 另於「犀利士」藥錠本體上使用相同於如附表編號5 所示 之商標,是此部分應論以商標法第97條之罪。於「威而鋼 」、「犀利士」外包裝瓶身或鋁箔片或盒裝上有「Viagra 」、「Cialis20mg」之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以及使用相同 或近似於如附表一編號1 、4 、6 、7 所示之商標,依照 上開說明,此部分應論以特別法即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之 罪,而排除刑法第253 條及商標法第95條之適用。於「威 而鋼」外包裝瓶身、「犀利士」鋁箔片或盒裝上,有批號 、製造人名稱、地址、條碼、有效日期等標示,係用以表 示該藥錠為輝瑞公司、禮來藥廠所生產,屬冒用之標籤及 偽造之私文書、準私文書;於「威而鋼」、「犀利士」仿 單上之文字標示,係用以表示該藥品製造商所為之藥品內 容及用藥說明,屬偽造之私文書;揆諸上開說明,是此部 分即應分別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是核被告本件販賣偽藥「威而鋼」、「犀 利士」之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 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及標籤之藥 物罪、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及刑法第 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準私文書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低 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 106 年12月間起至本件遭查獲時止,其持續販賣偽藥即侵 害商標權商品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之行為,主觀 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反覆多次 為之,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且 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斷。至公訴意 旨漏未記載且漏未論及被告本件於「威而鋼」外包裝瓶身 上使用近似如附表一編號1 、4 所示商標,暨於「犀利士 」鋁箔片上有使用相同或近似如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商 標部分各該當商標法第97條之罪、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之 罪;於「威而鋼」外包裝瓶身、「犀利士」鋁箔片上有偽 造該藥品批號、製造人名稱、地址、條碼、有效日期等標 示之準私文書及偽造「威而鋼」仿單部分各係該當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及私文書罪等節,因有採證照片可考【詳桃園 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32346 號卷(下稱偵卷)第47至49頁 、第58至63、第97至98頁】,且核與本件公訴意旨起訴被 告就「威而鋼」、「犀利士」藥錠本體上有使用相同於如 附表一編號2 、3 、5 所示之商標、於「犀利士」盒裝上 有偽造該藥品批號、製造人名稱、地址、條碼、有效日期 等標示之準私文書及偽造「犀利士」仿單部分之犯行,具 有接續犯、想像競合犯等實質上一罪關係,是基於審判不 可分原則,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可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罔顧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規範而為本件犯行,非但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權益,尚且破 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販賣上開偽 藥,亦嚴重危害不特定消費者之身體健康,本應受相當之 非難,不宜寬待,惟念被告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併考 量被告侵害他人商標權之期間、販售偽藥之數量及獲利,
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及生活狀況、智 識程度,且本件其已與告訴人輝瑞公司達成和解並已賠償 告訴人禮來藥廠(詳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卷第103 頁、108 年度審智簡字第4 號卷告訴人輝瑞公司、禮來藥 廠之108 年5 月27日刑事陳報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 失慮,致罹刑典,惟業已坦承犯行,知所錯誤,復與告訴 人輝瑞公司達成和解並主動賠償告訴人禮來藥廠所受損失 ,信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 年,再參酌被告與告訴人輝瑞 公司和解之內容,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 被告應以附表三所示之給付方式,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損 害賠償金額予告訴人輝瑞公司,以啟自新。另倘被告違反 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偽藥「威而鋼」93錠、「犀利士」76 錠(已扣除鑑驗用罄部分),均係屬仿冒商標之偽藥(此 部分尚含「犀利士」藥錠外包裝之鋁箔片,該鋁箔片上同 有仿冒之商標),而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 藥品業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又扣案如附表二所 示「威而鋼」之外包裝瓶3 瓶(含藥品說明書3 份)與「 犀利士」外包裝盒19盒(含藥品說明書19份),亦係仿冒 商標專用權人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亦應一併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二)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前2 條之 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同法第 38條之2 第2 項亦有明文。被告警詢時供稱其販賣偽藥迄 今約獲利1 、2 萬元,又販售予市場調查員吳國治部分所 得共5,200 元部分,性質雖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依法縱 未扣案,亦應予以諭知沒收,惟被告既與告訴人輝瑞公司 達成和解,且亦主動賠償告訴人禮來藥廠5 萬元,業如前 述,故倘本院就被告之上開犯罪所得再予沒收,顯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諭知沒收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第450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條第2 項,商 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16 條、第210 條、 第220 條第1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 3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弘捷、盧奕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仿冒之商標
┌─┬──────────┬──────┬──────────┬─────┬────────────┐
│編│ 商標名稱 │ 註冊號 │ 商品或服務名稱 │ 商標權人 │ 專用期限(民國) │
│號│ │ │ │ │ │
├─┼──────────┼──────┼──────────┼─────┼────────────┤
│ 1│PFIZER │00000000 │各種西藥及其他應屬本│美商輝瑞產│43年7月16日至113年7月15 │
│ │ │ │類之一切商品 │品公司 │日 │
├─┼──────────┼──────┼──────────┤ ├────────────┤
│ 2│Pfizer OVAL │00000000 │動物用藥劑及補劑 │ │64年4月1日至113年7月15日│
│ │ │ │ │ │ │
├─┼──────────┼──────┼──────────┤ ├────────────┤
│ 3│Sildenafil 3D Tablet│00000000 │治療性機能障礙藥劑 │ │95年2月16日至115年2月15 │
│ │(Blue) │ │ │ │日 │
│ │【藍色菱形形狀藥錠】│ │ │ │ │
├─┼──────────┼──────┼──────────┤ ├────────────┤
│ 4│VIAGRA │00000000 │西藥 │ │86年8月16日至116年8月15 │
│ │ │ │ │ │日 │
├─┼──────────┼──────┼──────────┼─────┼────────────┤
│ 5│C 20 tablet design │00000000 │西藥 │美商美國禮│94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
│ │【特殊水滴形狀黃色藥│ │ │來大藥廠 │ │
│ │錠】 │ │ │ │ │
├─┼──────────┼──────┼──────────┤ ├────────────┤
│ 6│CIALIS犀利士 │00000000 │西藥 │ │91年3月1日至110年6月15日│
│ │ │ │ │ │ │
├─┼──────────┼──────┼──────────┤ ├────────────┤
│ 7│LILLY │00000000 │西藥 │ │43年10月12日至113年10月 │
│ │ │ │ │ │11日 │
└─┴──────────┴──────┴──────────┴─────┴────────────┘
附表二:
┌─┬──────┬─────┬────────┬────────────┬───────────┬────────┐
│編│偽藥名稱 │ 數量 │ 來源 │ 函文與檢驗報告 │ 檢驗結果 │ 備 註 │
│號│ │ │ │ │ │ │
├─┼──────┼─────┼────────┼────────────┼───────────┼────────┤
│1 │Viagra 100mg│3 瓶(1 瓶│被告楊梅住處查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7 年10│1、藍色菱形膜衣錠,一 │其中16錠檢驗用罄│
│ │(威而鋼) │含30錠) │ │月24日桃衛藥字第00000000│ 面刻有「pfizer」凹 │,剩餘共93錠(含│
│ │ ├─────┼────────┤61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下字樣,另一面刻有 │外包裝瓶身3瓶及 │
│ │ │10錠 │被告楊梅店面查扣│物管理署107年10月18日FDA│ 「VGR 100」凹下字樣│藥品說明書3份) │
│ │ ├─────┼────────┤研字第1070032529號函及附│ ;檢出Sildenafil西 │沒收 │
│ │ │9錠 │告發人提供給警方│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藥成分。 │ │
│ │ │ │查扣 │署107.10.18FDA研字第1070│2、原送驗檢體數量:60 │ │
│ │ │ │ │032529號檢驗報告書【桃園│ 錠,驗餘檢體數量: │ │
│ │ │ │ │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346號│ 44 錠。 │ │
│ │ │ │ │第33至35頁】 │ │ │
├─┼──────┼─────┼────────┼────────────┼───────────┼────────┤
│2 │Cialis 20mg │19盒(1盒 │被告楊梅住處查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7年12 │1、黃色水滴形膜衣錠, │其中12錠檢驗用罄│
│ │(犀利士) │4 錠) │ │月3日桃衛藥字第000000000│ 一面刻有「C20」凹下│,剩餘共76錠(含│
│ │ ├─────┼────────┤6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 字樣;檢出Sildenafi│外包裝盒19盒及藥│
│ │ │4錠 │被告楊梅店面查扣│物管理署107年11月26日FDA│ l 西藥成分。 │品說明書19份)沒│
│ │ ├─────┼────────┤研字第1070032530號函及附│2、原送驗檢體數量:40 │收 │
│ │ │8錠 │告發人提供給警方│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錠,驗餘檢體數量: │ │
│ │ │ │查扣 │署107.11.26FDA研字第1070│ 28錠。 │ │
│ │ │ │ │032530號檢驗報告書【本院│ │ │
│ │ │ │ │卷第63至6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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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姓 名│ 給付方式 │
├───┼─────────────────────────────┤
│楊梅 │一、被告應給付美商輝瑞產品公司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二、給付方式為: │
│ │ 被告應自民國108 年6 月起至112 年7 月止,於每月20日前給│
│ │ 付新臺幣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逾期未付,│
│ │ 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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