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1330號
TYDM,108,審易,1330,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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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嘉鍵


具 保 人 陳鴻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98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鴻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 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洪嘉鍵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陳鴻源繳納該保 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通知具保 人促請偕同被告到庭,被告均未到庭,再經本院命警拘提未 著,此有送達回證、本院拘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資料附卷 可稽。再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 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及實收利息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劉為丕
法 官 蔡學誼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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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