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8年度,675號
TYDM,108,審交易,675,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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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昇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軍偵字
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昇憲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下午 1 時1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 市平鎮區陸光路由快速路往民族路方向行駛,途經陸光路30 0 號前時,理應注意行經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 應靠右行駛,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而依當時 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路面乾燥、無缺陷、無 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竟疏於注 意,未靠右偏左行駛即通過上開路口,適有告訴人陳寬哲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對向駛至上開路口, 亦疏未注意靠右行駛,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陳寬哲受有胸壁挫傷、雙足挫傷瘀傷 、左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吳昇憲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寬哲已具狀撤回其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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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