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691號
TYDM,108,單禁沒,691,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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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富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83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一一○二一三九八二三號)、未經試射非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富堯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 度偵字第12730 號諭知公訴不受理,而該案所扣得之改造手 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殺傷力且未經 試射之子彈3 顆,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案件未起訴、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 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又法 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復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 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此為同條例第5 條 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 105 年10月23日死亡,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6 年度偵字第1273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 分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子彈7 顆,經 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為「一、送鑑手 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土 耳其ATAK ARMS 廠製ZORAKI 2914-TD型金屬模型槍,換裝土 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 認具殺傷力。二、子彈4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 m 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 ±0.5mm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 1 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三、子彈1 顆,認係非制



式子彈,由口徑9mm 制式空包彈直徑約8.9mm 金屬彈頭而成 ,底火皿發現有撞擊痕跡,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四、子彈2 顆,認均係口徑9mm 制式空包彈,均不具金屬彈 頭,認不具殺傷力。」等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 6 年5 月3 日刑鑑字第1060033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 上開槍枝1 枝及所餘未試射子彈3 顆分別確為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槍砲、同條例第4 條第 1 項第2 款所稱之彈藥,依同條例第5 條之規定,非經許可 不得持有,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 ,沒收之。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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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