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漢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6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漢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處 分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處分期滿。惟被告為警查扣之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 、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 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6 年8 月6 日因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經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496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於108 年6 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 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查。另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 包(重量詳 如附表所示),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鑑定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公司 106 年8 月1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報告編號: UL/2017/00000000)附卷足憑;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 ,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 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 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 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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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沒收銷燬之物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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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壹包(含袋毛重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點柒肆公克,驗餘│署106 年度安字第│
│透明結晶(含包裝│毛重零點柒參柒伍│1859號扣押物品清│
│袋壹只)。 │公克)。 │單編號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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