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7年度,760號
TYDM,107,審交附民,760,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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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60號
附民原告  許玫瑰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曾冠潤律師(法律扶助)
附民原告  黃○綺
法定代理人 許玫瑰
訴訟代理人 曾冠潤律師(法律扶助)
附民被告  張志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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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