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45號
原 告 錦河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錦河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
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108年8月19日北市裁催字第22-E38K02395號
裁決,提起行政訴訟,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
上之欠缺;⑵又依同法第105條、第 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
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代表人(查被告之代表人姓名為蘇
福智〈所長〉),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
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
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及補正被告之代表人,並於補正時提出合
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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