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43號
SCDV,108,除,143,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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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林建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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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8年度除字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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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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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16500-5 │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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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