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俞百羽律師即黃義雄之遺產管理人
即 被 告
被上訴 人 李增鑑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8月30日通知上訴人,限令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 項通知已於民國108年9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