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38號
SCDV,108,訴,738,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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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8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 
被   告 王守仁 
      吳廣義 
      張忠恒 
被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被   告 柯承恩 
      方國健 
      蔡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 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 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 ,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 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 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 號、102 年度台抗字 第49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7月17日送至原告 指定之郵政信箱,雖經招領逾期而退回,同日仍生送達之效 力,有退件之本院公文封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原告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起訴時,係以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王守仁吳廣義張忠恒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柯



承恩、方國健蔡士傑等8人為被告,被告地址皆載為:「 南投縣○○市○○路0000號」,惟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對該 地址為送達,並無該地址,則上開自然人部分無從特定被告 身分,住所亦不詳,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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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