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22號
SCDV,108,訴,722,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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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22號
原   告 劉貴美 


被   告 游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1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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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