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黃維勳
黃維誠
黃維富
黃美麗
黃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於光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零壹拾參萬零伍佰肆拾伍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