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57號
SCDV,108,補,757,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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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黃維勳 


      黃維誠 


      黃維富 


      黃美麗 


      黃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於光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零壹拾參萬零伍佰肆拾伍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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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