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
仟伍佰肆拾伍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拾貳萬肆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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