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14號
SCDV,108,補,714,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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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張耿榕 


被   告 祐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心 
被   告 何銘軒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祐福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何銘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00 萬元,應
    繳裁判費49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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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