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張耿榕
被 告 祐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心
被 告 何銘軒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祐福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何銘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00 萬元,應
繳裁判費49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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