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09號
SCDV,108,補,709,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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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維 
被   告 施淑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施淑英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壹萬捌仟
    參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玖
    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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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