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59號
SCDV,108,補,659,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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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徐寶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玖拾參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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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