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47號
SCDV,108,補,647,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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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江陽澤 
原   告 江正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杏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元,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
額參萬陸仟元,合計為貳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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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