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08年度,472號
SCDV,108,竹簡調,472,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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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㈠提出相對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楊尚武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㈡如有其他繼承人,應追加起訴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載明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塗 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全體繼承人 一併被訴。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未提出相對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楊尚武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而 無從確認是否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爰命聲請人 即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起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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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