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8年度,312號
SCDV,108,竹簡,312,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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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3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周昆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叁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臺東企銀)借款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3月1 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72期,按期於每月10日平均攤 還本息,利息採分段計算,自借款日起按年息11.99%計算, 自95年9月10日起則按年息13.99%計算,如未依約還本及繳 息時,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除願自遲延之日起,按本借款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 率加付10%,超過6個月以上者,並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 加付20%之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款至95年7月10日,此後即未 再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288,362元未清償,被告已喪失分 期償還之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即應清償所有 未償之全部款項。上開債權嗣經臺東企銀讓與原告並通知被 告後,原告屢向被告通知還款,均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



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企銀授信約定書、放 款帳卡資料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等影本為證,而 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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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