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202號
SCDV,108,司聲,202,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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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楊涔忻 
相 對 人 魏清江 
      張睿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0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 字第1270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 負擔百分之67,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 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並提出繳款單、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0號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70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6,500元,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355 元(6,500×67%=4,355 ),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聲請人所支付之臨櫃手 續費10元並非本院所徵收之裁判費,非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 裁定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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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