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田月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田月妹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田月妹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已含本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合計為新台幣壹萬參仟壹佰參拾壹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田月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68號 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田月妹遺產管理人,並向本 院聲請公示催告(108年度司繼字第375號),第三人葉盛泉 遺有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其繼承人共計4人( 含本件被繼承人),上開土地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6年度 司執字第31787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拍定價格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聲請人需陳報債權聲明參與分配,聲 請人已墊付費用為2,131元(閱卷費158元、辦理遺產管理人 登記郵資100元、戶籍謄本規費225元、土地謄本規費40元、 公示催告聲請費用1,000元及手續費8元、登報費用600元, 不含本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裁判費1,000元),聲請 本院酌定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 事件法第153 條規定,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 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 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此於遺產管理人亦有準用,此 觀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 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68號民 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管理費用計算表、相關費用單據、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節本、本院民事執行處106年度司執字第000 00號相關函文等件(均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 開107年度司繼字第768號、108年度司繼字第375號及106年 度司執字第31787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雖本件公
示催告期間雖尚未期滿,惟被繼承人遺留財產業經法院強制 執行,聲請人應有預先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據以參與分配 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 墊付費用,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 編列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及登報、參與本院106年度司 執字第31787號強制執行程序相關文件及將來尚需管理遺產 之行為等情,查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多屬公式化之 事務,聲請人自民國107年12月起迄今處理上開事務所需時 間尚非冗長,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聲請人專業能力 、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情 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0,000元,即屬適當。 又聲請人主張本件遺產管理事件代墊費用為3,131元(本院 依職權加計此次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程序費用1,000 元),亦據其提上開收據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 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13,131 元(10,000+3,131元=13,131元)。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