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38號
SCDV,108,司票,738,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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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美商真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岳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五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 款地為新竹市,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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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738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108年3月25日 │568,418元 │568,418元 │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2日 │ │6 │ │
├──┼───────┼───────┼────────┼──────┼──────────┼───────┼───┼───┤
│002 │108年4月19日 │568,418元 │568,418元 │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2日 │ │6 │ │
├──┼───────┼───────┼────────┼──────┼──────────┼───────┼───┼───┤
│003 │108年5月28日 │568,418元 │568,418元 │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2日 │ │6 │ │
├──┼───────┼───────┼────────┼──────┼──────────┼───────┼───┼───┤
│004 │108年6月28日 │568,418元 │568,418元 │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2日 │ │6 │ │
├──┼───────┼───────┼────────┼──────┼──────────┼───────┼───┼───┤
│005 │108年7月28日 │289,359元 │289,359元 │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2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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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裁定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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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真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真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