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683號
SCDV,108,司票,683,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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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郭紘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煜森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8年8月5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 於108年8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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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