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40號
SCDV,108,司拍,140,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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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周聖芬 
關 係 人 呂承洵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 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 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30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86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關係人於100年3月間向聲請人借款總額655萬元,並分別約 定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今上開借款已屆期不為清償, 關係人尚積欠本金6,277,891元及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與 違約金。嗣關係人於108年2月11日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信 託方式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 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記錄查 詢、地籍異動索引、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 項權利證明書(以上均影本)與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8年8月21日新院平民政10 8司拍140字第027825號函,通知關係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 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合法送達後迄 未見其等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



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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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